• 招募会员
  • 招募合伙人
  • 联系方式
  • 问题咨询
  • 联系方式
  • 法律咨询
  • 关注微信
  • 电话咨询
  • 去顶部
  • 团队介绍 更多>>  

    特邀胥家山万博max官网地址:三级万博max官网地址、中华万博max官网地址协会会员、中国法学会成员、仲裁员。从事万博max官网地址行业17年,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,成功代理劳动争议、万博max体育官网、刑事辩护、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...

    法律知识

    首 页 > 法律知识 > 公司知识

     

    类别:公司知识 | 阅读次数:3644

    股权转让虽仅一股东签字,但股权转让仍然有效

    基本案情:
    李女士和王先生合伙经营一家设计公司,王先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。由于客观原因,2005年李女士和王先生将自己在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被告宋先生夫妻,王先生作为代表和宋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,转让价款人民币160万元。嗣后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。协议签订后,宋先生夫妻俩仅支付65万元,尚欠95万元。为此,2007年8月16日,李女士和王先生委托我所万博max官网地址代理其与被告宋先生夫妻的股权转让款一案,被告宋先生夫妻的代理万博max官网地址认为股权转让仅有原告王先生签字,没有另一股东李女士的签字,股权转让协议应无效,要求


    相关标签:南京万博max官网地址事务所,南京万博max官网地址,知名万博max官网地址,万博max官网地址免费咨询平台
    × 提示: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。